2012年12月18日,河南省孟津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,數罪並罰,判處河南省教育廳原審計處處長、財務處副處長馮哲有期徒刑15年。2013年3月15日,洛陽支票貼現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。案件涉及了河南省12個市、共計50名行賄人,其中不乏縣教育局局長、縣教育體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國家公職人員。但行賄者們卻沒有依法懲處。(11月20日中國網)
  這可以說是中國法制的一大遺憾和漏洞,受賄者有罪,而行賄者卻依然逍遙法外。不免讓人發出借款這樣一個疑問,行賄者難道就沒有犯罪嗎?可以這樣假設一下,行賄者無罪了,就可以繼續行賄了,隨之而來的下一個受賄者也會出現,如此惡性循環,那中國的官員們不都敗給了行賄者?
  正所謂無風不起浪,除了受賄人員的主觀意志之外,不免也有許多客觀因素的存在。從這個角度出發,案件中的馮哲處長不免有些usb冤枉,也有一點替罪羊的感覺。最近網絡中流行著這樣一句話:不作死就不會死。行賄者在作,但死的確實那些受賄的,不免有些可笑。
  這樣看來,我國的法律和制度確實有些不盡如人意,有點“烏龍茶”的意思,“發酵”得不徹底。不是說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沒有被紀委調查就沒有犯罪,而是行建築設計賄者們變相的鑽了法律的空子。
  問題很簡單,法律沒有真正的做到“一條龍”服務,還不夠完善。所以必須要“從頭到尾”的完善相應的法律機制。從紀委到檢察院,再到法院,都不能疏忽,還商務中心需要建立一個反向調查機制,徹底清查案中案,案外案等等一系列情況。比如,可以適當的效仿古代的“連坐法”,行賄者與受賄者同罪處罰。
  文/許傑  (原標題:行賄者無罪論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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